房屋租赁合同(1)
房屋坐落
区 街 胡同 号
房 屋
状 况
房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
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
月租金
元 角 分 起租日期 年 月 日
附 记
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 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XX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