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66号令)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乙方因承建 项目之需要向甲方租赁建筑机械设备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租金及其他费用
(一)出租的机械设备及租金标准(可另附表格)
机械名称
数量
(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商
出厂日期
产权
备案号
租金标准
(元/台·月)
(二)租金的计算
本合同项下租金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其他费用与费用调整
1、其他费用
机械设备进出场由甲方负责,所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含运输费、吊装费[汽车吊按25吨](QTZ63系列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