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或出租单位: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
承租方或承租单位: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
为确保设备租赁工作顺利进行,为承租单位提供良好的租赁服务,制订如下租赁条款,请双方共同遵守。
租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
二、租赁设备的单位、数量(台/套):
设备使用地点:(承租方工地)
四、租赁时间:
设备租期从设备进入合同约定的场地经承租单位验收合格后达到正常运行之日算起。拟定期限 个月。承租方如果停止或继续使用应提前 日通知出租方。
五、租赁方式:
1.采用月结算方式(日结算方式),价格为。以月结算方式租赁,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至少不少于 小时;以日结算方式租赁,每天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小时。
2.租费计算从设备进场并提供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开始,到设备停租为止。
3.无进出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在此条款后的空白处协商约定。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1.租赁价款的结算以承租方经授权的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设备使用任务单》为依据(任务单格式附后),其它设备签证单或本项目没有经书面授权备案的项目人员签字确认的任务单均不能做为结算依据。
2.若工程由于施工进度加快或出现设计变更,承租方提前完成租赁任务,其租赁费用应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3.付款时间:承租方在出租方设备使用后每月 日结算一次,根据实际结算额支付租金 %,剩余款项设备出场后一年内付清,出租方开具正式发票。
七、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应对设备质量负责,设备进厂时应确保性能良好和正常运行,其质量状况由承租单位进行验收认可。租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和机械故障由出租方负责,处理质量问题和机械故障期间承租单位不支付租赁费用,导致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间内不能正常使用设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如超过一天以上的,出租方应承担因设备故障给承租方带来的相应损失,按照本合同9.2款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足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三天以上设备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承租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租赁合同。
2.出租方应对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并根据设备的操作要求,配置经岗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并有出租单位书面委派协议的专业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承租单位的指导调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在租赁期内始终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
3.出租方在出租设备的同时至少配备两名机组人员,配备的机组人员与出租方具有合法劳动聘用关系,应积极配合承租方,服从承租方指挥人员的指挥,如因机组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自伤的,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第三方或承租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4.在租赁期间,由于出租方引起的安全、质量等问题,由出租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出租方承担出租设备所用的燃料及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费用,如果出租方欠付上述费用,承租方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可先行确认所欠数额,从出租方的租金中代扣支付。
6、出租方承担出租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在租赁期内的正常、安全运行。如果出租方不按时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工程施工,承租方按照9.2收取赔偿。
7、出租方应确保设备在租赁期间不被查封和转让,如果出现被查封和转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