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 方:
单位地址:
电 话:
联 系 人:
乙 方:
单位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场地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签定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场地位置、面积、用途:
(一)场地位置:
(二)总计面积:
(三)用 途:在第一条明确的租用场地房屋外,甲方同意乙方在需要的位置安装_______米高的单管铁塔、土建机房并安装通信天线,从户外引入光缆和电缆至机房。
第二条 租金价格、付款方式:
价 格:双方商定,本合同规定租赁给乙方使用场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整每年(小写: 元/年)(含税),总计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整每年(小写: 元/年)(含税).税金由甲方统一支付。
付款方式:由甲方开出合法税务经营性租赁发票,乙方按本合同甲方签订的帐户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付款时限为合同双方签字后基站开通运行并收到正规租赁发票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年租金,如非乙方原因照成基站无法开通,乙方不付任何租赁费用。以后每年租金在合同签定租金的基础上维持不变,以后每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月份乙方收到甲方租赁发票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清下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 场地租赁期限:
因乙方建设的是国家公众通信网,应尽可能保持机房位置固定,签定的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到期后可续签,甲方需优先乙方确认是否续签合同.但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政策性房屋拆迁,甲方提前_______个月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剩余月份用于租赁或场地建基站的租金。乙方因技术、网络调整或通信技术发展不需要此站点等原因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拆迁基站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
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建筑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对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及安装,自主决定施工单位进行土建、装修及安装,安排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作业,安装通信设备和电缆,如安装设备影响屋面的承受力概由乙方负责。甲方应提供施工便利,并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乙方在终止合同退出承租房屋时,乙方装修改动部分按照租赁管理办法的“装来去丢”原则处理。
第五条 场地的维护:
乙方租用场地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渗漏或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乙方应立即予以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渗漏或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则甲方应立即予以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场地的安全保卫:
乙方在租用场地建设的是无人值守自动控制的无线通讯基站,乙方定期派人巡视、检查,甲方应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乙方安装通信设施的场地,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进入出场地进行维护并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
第七条 双方各自产权变更:
本合同签定后,如果出租方的隶属关系和出租场地的产权发生变更,按以下方式处理:甲方如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需通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场地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双方协作做好合同的变更及续签事宜,乙方使用的场地所有权归甲方;乙方的各种通信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本合作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各种通信设备与设施。
第八条 用电及电费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根据乙方的通信工程和基站设备运行的需要,甲方同意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不少于15kw的用电需要,同时承诺在甲方有电源使用时,无论是用电力部门的电还是甲方自行发电均不得无故中断给乙方的用电,以保证乙方通信基站的正常工作,乙方负责从甲方电源端口(具体电流引入位置)安装专用动力电源线,设备及电表,费用由乙方负责。电费按甲方提供电源处电表或乙方机房内电表计量据实结算,电价按_______每度支付(含税)
电费支付方式为:
1 电费按季度预付,每季度结算一次,基站停止运行时按电表产生的电表数甲乙双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2 甲方需先提供电业局开具的与合同名称相符的缴费发票或地税局开具的发票(私人,发票内容为物业管理费)。
经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一致认可用电数额,甲方在乙方提供的费用分摊单上盖章签字认可后20个工作日内银行转帐支付电费
若电费迟缴或未到帐可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