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30天)。 二、录用后,工作期间,按合同签订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工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工作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个人形象。
5、工作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