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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制度-25退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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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上传于:2024-04-11
1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 药品一经发出,不得 退药。所退药品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不了予退换。当药品存 在质量问题或某些特殊原因确需退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普通用药; 所退药品必须经药房药师确认并同时符合以 下几点: a 本院调剂,药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效期 必须与本院进货登记相符。 b 药品外观、包装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 求, 对拆封、零散药品、中药汤剂一律不作退药处理。 c 患者因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而无法继续用药需要退药 的,必须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口服药品做 退库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1. 2 麻精药品; a 一经发给病人概不退药,应无偿收回; b 病区剩余的麻精药品,由药房按规定处理,不需备用 的麻精药品,办理退回手续。 2 门诊退药流程: 2.1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为可退药品后,患者赁微机票据、就诊 长、门诊病历到医师处开具退药处方,药师检查所退 药品合格后收回; b 药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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