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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在劫难逃 上传于:2024-07-02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公司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总承包贰级。 第四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人为自然人xxx,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公司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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