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三、农业生产饲料
1、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军队军工系统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部门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