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继承制度
养老金继承制度 2016-08-24 浏览:分享人: 方珍涵手机版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 1 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
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
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
事务所(村委会)应在 1 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
的标准支付丧葛费。丧薄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
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 丧薄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
按标准支付丧药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
(1)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
(2) 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 1996 年 1 月至 1998 年 3
月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 1998 年 4 月之后计入的个
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或转入,需持转入或转出地社会
保险部门联系函,方能办理转移手续。
(D)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