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对进入本企业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半成品成品都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第二条质量部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各项质量检验工作第三条相关部门须配合质量部的质检工作第二节原材料工序产品及产成品质量检验管理此阶段内容由质量部根据原材料工序产成品的具体检验要求进行补充做到符合的情况有可操作性第四条原材料质量检验一原材料到达公司后质检员根据采购工作流程中收货程序执行检验二质量检验员到场应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清洁有无水渍虫蛀霉变等现象并详细记录三质量检验员准备洁净采样器具样品盛装容器及辅助工具按待取样品的状态采取不同的取样方法四取样应注意代表性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应在不同单位包装上取样第五条包装材料质量检验一包材到达公司后质检员根据采购工作流程中收货程序执行检验二质量检验员到场后应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清洁有无水渍霉变现象并详细记录有文字内容的包装材料应检查文字是否符合规定三根据包装材料的性质特点选择确定抽样部位其原则是最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应在不同单位包装上取样第六条半成品中间体质量检验半成品中间体抽样由当班质检员取样送化验室检验第七条产成品质量检验产成品抽样由当班质检员取样送化验室检验第八条监督性抽查检验成品的抽样一监督性抽样一般是经检验合格入成品库储存后的成品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时进行二抽样通知单由质量检验员填写质量管理部经理核定批准三抽样地点在成品仓库四抽样一般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部门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地点后通知仓库保管员和库管部主管双方共同抽样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抽取样品第九条抽取样数量此内容供参考一原材料包装材料抽取样数量1总包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2总包数在1001000件之间的按5取样3总包数在1000件以上的按1取样4总包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初验不合格时加倍取样二半成品中间体成品取样量1供检验用的半成品中间体成品的抽样数量一般不超过一次检验所需样品数量的三倍2初检有疑问时加倍取样第十条质量检验员抽取样时应填写抽取样记录与库管员或生产班长共同签字后由质量检验员保管定期归档第三节检验标准第十一条质量部须制定并发布原材料工序产品产成品的质量检验标准第十二条质量检验标准内容及说明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物料或成品的检验二检验项目将实际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列出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说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如某些检验项目需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五抽样计划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六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随机抽取也可平均抽取样本七检验后处置属来料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属成品者则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的有关要点办理第十三条质量检验标准的内容应注意的事项一如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各项目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二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略图加入检验标准中三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四检验时于样本中发现的不良品以及于群体批次中偶然发现的不良品均应与良品交换第四节检验管理第十四条所有检验必须填写原始记录一原始记录由检验员在操作时填写不得漏项检验员对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二检验过程中的各种原始数据及检验中与标准规定有差异的操作要详细记录三各项结论都应记录注明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四仪器分析数据纸作为附件粘贴于当次检验记录的背后五每一批次的产品都应有一套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检验项目的次序按标准中编排的顺序六检验记录编号方法由质量部定七检验记录的填写检验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记录不允许任意更改2填写检验记录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色调一致3如记录必须更改应在错误记录上划两条水平线但应能够辨别出作废记录的内容在错误记录的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更正者印章八检验记录的复核1检验记录填写完毕由填写人检查签字后再由质检主管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复核人对非原始性数据及非原始性数据计算处理的错误负责2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填写人协商解决3复核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由填写人送质检主管审核签字第十五条化验室根据检验标准得出化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一所有检验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二检验报告由主要操作者按检验记录填写不得漏项报告的填写者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负责三每个批次的产品或报检品都有一个检验报告只有复检时才会出现第二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次序按标准中的顺序排列四检验报告的填写1检验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项目内容和结论要与原始记录一致2检验报告一律用蓝色圆珠笔填写复写时使用蓝色复写纸字迹要工整色调一致各份都要清晰可辨严禁涂改3依据栏中填写标准名称和编号4部门栏填写报送检部门编号栏编号同检验记录5检验结果栏填写三项内容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检验结果尽可能用数字表达文字表达要简明结论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6判定栏填写符合或不符合依据栏内容及标准7在报告单右下角加盖相应的检验专用章并在其上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五检验报告的复核1检验报告填写完毕填写人应检查签字再由质检主管指定的复核人认真复核复核人对不符合本管理制度的错误负责2复核人在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填写人协商3复核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由填写人送质检主管审核签字六检验报告由填写者及时发送给有关部门第十六条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的保存每月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由检验人员按检验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填写月报表并归档保存三保存期检验档案保存期为一年四除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或质量管理部人员作质量调查外一般不予借阅第四节检验设备仪器管理第十七条所有检验仪器量规均需建卡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及校正第十八条所有检验仪器量规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仪器进行定期保养第十九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安排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并填写使用记录第二十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要时报告质量部主任不得自行修理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经质量部主任批准后联系检修人员进行检修检修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检修记录第二十二条计量仪器在购入检修后或接近检定期时由质量部联系计量部门进行鉴定第二十三条非鉴定合格期内的计量仪器不准使用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未经质量部主任批准不准外借第五节检验事故管理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均属检验事故一抽样操作错误造成样品差错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不符合管理制度规定三检验数据失真漏检错判四检验中违章操作造成检验仪器设备损坏五由于人为因素未及时完成检验任务影响正常生产六违反检验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质量部主任同时做好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八条事故当事人要如实写出事故报告第二十九条质量部根据事故大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事故责任人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批准同时通知责任人本人并通告质量部全体人员第三十条根据事故大小责任大小及当事者的态度对当事者进行批评教育罚款101000元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或说谎者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第六节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