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背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构筑物?
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
(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
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
什么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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