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背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构筑物?
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
(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
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
什么是风险?
相关税法规定如下:
1、违规开票。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合同业务分析及风险点
总前提:基于业主要求我们对设备和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epc(pc)合同业务
epc(pc)合同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两个问题:设备和主材问题?这里只讲设备的问题,材料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讲。(如神华乌海项目部问题)
一个合同项下,同时提供设备,而且负责安装,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企业应缴营业税,开建安发票?为什么,见混合销售行为规定?而业主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重复纳税的风险。
怎么办?税法里有口子!
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额的规定(第十六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纳营业税。达到这一目标怎么办?需要进行合同的拆分为:销售合同+施工合同。
但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什么是设备。《中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定义为,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这里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假定是含主材的。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就主要是材料的问题?(如四川石化项目部问题)
那除了房产和构筑物相关的呢?可以开,但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为什么呢?
根据营业税营业额相关规定(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无论何种情况建设所用的材料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即无论业主提供,还是自行采购材料都形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怎么办?房屋和构筑物开票应禁止,企业和个人风险很大。其他的开票,建议对合同进行拆分为:材料供应合同+纯施工合同,虽然不改就纳税义税,但面对检查拆比不拆策略要优。
3、其他合同业务
(1)施工企业的非标设备制作的增值税问题
非标设备的制作与销售只涉及增值税业务,问题不复杂。epc总承包和pc总承包业务中如涉及自产非标设备,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不认定为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但要分别核算。
(2)施工企业的检维修业务的增值税问题。这项业务属于纯增值税修理劳务,使机器设备功能或外形。也不复杂,属于营业税里的兼营业务,但要分别核算。
三、风险对策及注意事项
1、因单一合同,合同内的设备额,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而带来设备的重复纳税,如epc、pc合同。怎么办?我们的对策是,将单一合同拆分成二个合同。但如何拆分呢?须注意如下事项:
(1)拆分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在投标、合同谈判时提出拆分?
a、投标时,应请专业的税务事务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提出税务事项建议。
b、合同谈判时,一定要请专业的税务事务人员参与,对合同相关税务条款进行分析,提出税务事项建议。
(2)拆分内容。就epc、pc合同而言,最好只对设备进行拆分另行签订合同。最好不要对材料进行拆分,前面讲了,这块涉嫌违反税法,而且拆了还是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3)拆分金额。要使增值税部分税负最小,必须使其利润最大。
(4)拆分后的设备管理。拆分后的设备相当是先卖给业主,我们再为业主安装,这就存在一个委托管理的问题。
(5)拆分合同形式。委托采购合同。但应回避总承包方在合同中出现,应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即业主、关联公司和供货商以成套设备采购名义,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为设备的采购方,关联公司负责设备的选择和验收。(因是关联公司,不会改就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6)可能对收入的影响。委托合同有两种形式,受托方开票的和不开票的。不开票的话,公司会减少一大块收入。
2、因材料属于税法法定的“营业额”, 无论存在于施工合同内、还是外,由此存在材料的重复纳税。这一风险,从筹划角度无法规避。但前面讲了,拆与不拆,拆是优势策略。但这里有几个特别需注意的事项:
(1)招标、合同谈判时及时了解情况,涉及房屋、构筑物材料时应及时向业主提出:此举是“逃税”行为,违反税法。对合同双方风险都极大,最好不要索取此部分增值税发票。
(2)因无法规避营业税重复纳税风险,所以开具增值税部分的合同额,业主应支付相应的增值税税费。(营业税已在原合同中计取)。
(3)拆分时间也是越早越好。拆分金额,以利润最小化为最佳。
(4)拆分后的材料管理。拆分后的材料相当是先卖给业主,这就出现了一个“甲供材”的问题,而且是合同外“甲供材”,一定要做好材料的备查账,余料的管理。
(5)拆分合同形式,与设备相同。
(6)可能对收入的影响,与设备相同。
3、税法的原则里有一个“实质课税原则”,什么意思?就是为了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交易的实质,对企业实际应交税额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4、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差额纳税的。这就会出现,当进项不足时,到处找票进行“非应税”抵扣的问题?
需特别注意,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企业和当事个人处罚都很严厉。”非应税“抵扣什么意思?就是把交营业税项目里面的增值税专用票,拿到增值税项目进行抵扣,以此降低应交税款。
那有的项目利润非常高,带来税负特别高,怎么办?提前请税务专业人员进行筹划,做好会计核算,以有效合规降低税负。越早介入越好篇二:施工合同会计分录
会计里的建造合同问题
一、主要业务流程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若发生减值,则计提跌价准备)?合同完成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和?工程结算?的科目余额对冲
工程施工科目相当于?在建工程?或存货类科目,实际上就是施工企业的?在产品?,用于归集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耗费
工程计算用来累计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是收入类账户,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并结算完毕,无余额。20100803
事实上,工程施工科目余额 --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相当于存货 二、主要会计分录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确认计量低昂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价*完工进度-之前已经确认的累积数)如果预计亏损:则
借:资产价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总亏损额*未完工百分比)
5、合同完成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二、带增值税主要会计分录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款*0.17)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确认计量低昂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价*完工进度-之前已经确认的累积数)如果预计亏损:则
借:资产价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总亏损额*未完工百分比)
5、合同完成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三、例题
[ 标签:会计,建造,合同 ] 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 700 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7年2月开工,预计20×9年9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2 500 000元,到20×8年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3 000 000元。该建筑企业于20×9年7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建造合同,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300 000元。
建造该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ll-2所示。
表11-2 单位:元
该建筑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答疑编号911110408:针对该题提问]
(1)20×7年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800 0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1 000 000
贷:工程结算1 000 000(为什么要写这个分录,有什么用)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800 000
贷:应收账款 800 000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6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4 000
(2)20×8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 3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l 300 000
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 100 000
贷:工程结算1 100 0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900 000 贷:应收账款 900 000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l 026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74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90 000
(3)20×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5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850 000
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900 000 贷:工程结算 900 0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l 300 000
贷:应收账款 1 300 000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ll0 000
20×9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