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北京大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来翔
乙方: 北京鸿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亮
甲方与乙方关于 项目合作的有关工作,甲方在支付乙
方技术开发报酬、提供数据方案、技术信息等条件下,乙方给予合
作,并将开发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缴付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已经 (或将
要) 知悉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范围包括:
1. 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
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
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
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 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
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
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 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
约) 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 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
他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保密协议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甲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
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
浏览、复制等) 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乙方关于该项目的
商业秘密;
3. 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乙方关于该项
目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 或协助不
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乙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
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
浏览、复制等) 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
商业秘密;
3. 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
目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 或协助不
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
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
业) 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
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 不得
在不经过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中包括但不限于商标、
专利、版权等权利。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
外。
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
秘密,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
告。
第四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
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
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
给乙方造成损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