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本劳动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和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公布的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2、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2.2 经双方书面同意,签署及盖章,本合同可以续订。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和条款以有关书面协议为据。本合同期限届满,又未按本合同规定续订,则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及乙方之间亦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
3、乙方职务、职责和工作内容
3.1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在甲方公司担任 一职,并在该职责范围内履行和行使公司不时指派的工作和授予权力。但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及乙方实际情况对工作内容进行变更。
3.2 乙方应按甲方指示完成甲方指派给他的工作并不得超越赋予的权利。乙方应尽心尽力,诚恳勤谨地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尽最大努力以甲方最大利益行事。同时,乙方应避免与甲方有任何利益冲突,并将可能的利益冲突及已有的利益冲突情况向甲方报告。
4、劳动报酬
4.1 甲方按照其现行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具体基本工资数额为税前( )元人民币,试用期内工资为税前( )元人民币。
4.2 甲方按日历月在每月 日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乙方以人民币支付上月乙方应得的基本工资。其他报酬或报销,按甲方规定办理。然而,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扣去乙方的部分工资、其他报酬及报销费用,以抵充乙方欠负甲方的债务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项、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
4.3 甲方有权改变乙方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及其他福利。乙方的报酬及其他福利的任何改变并不构成对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任何改变,除非有关条款已根据本合同进行修订。
5、工作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
5.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七天,七十小时,每天1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5.2 乙方应在甲方的业务场所及/或其他甲方合理地因其业务及事务的要求所指定的地方上班及履行职务。
5.3 乙方应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及其他甲方合理地因甲方的有关业务及事务而要求的时间内,全心全意及全力履行其职务。
5.4 在本合同期内,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出任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及/或从事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经济经营活动。
5.5 乙方按甲方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休假。
6、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执行纪律处分,具体执行甲方规章制度办理。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
甲方按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明确的及必须要求,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8、试用期
8.1 在试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患病或则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则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2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相关安排,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9.2 甲、乙双方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9.3乙方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若未提前通知,扣除乙方一月工资作为补偿。
9.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劳动合同:
(1)未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5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甲方。
9.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清算工资,不需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法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其在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过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严重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的。
9.7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本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在其空缺职位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大,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8 其他甲方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