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舍一家为争议承包土地的全法承包经营权人,取得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于法
有据2、原告“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父亲承包十地征收补偿款 82394.49 元由原告、补告共同
平均分享,原告应该训有 65915.60 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D)、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
的性质属于对于被征收土地后的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中
产,不能继承。3、原、被告兄弟第一轮二地承包之前已经分家,单独立户。四原告均已经
另外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承包土地,本人作为补告老周的代理人要求法庭驱回四位兄长的
关于“判令原告和被告父亲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 82394.49 元由原告、被告共同平均分享,
原告应该亨有 65915.60 元”的诉讼请求。
工、第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
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应十地承包权, 并且农村分杷十地幢以有
策,如果家许革个成员死亡的, 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 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
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色续承包糙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
已经均失,不能对承包的十地过行管理和化月,ER
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点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仿",有和
己死亡的农户成员责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 自然无法获得补偿, 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表
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
村士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诗求支付相应份闫的,应子支拉。'人和
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2000 年 3 月就死亡了, 在 2011 年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玄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显
然不能对其进行安置。既然死亡之后便均失了承包主体资格,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的成员,所以土地补偿费也没有其分配份额。
第三、 家庭联产承包的十地征用补偿寺国6,当然也就不居于继承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四条第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夫定继承
个人和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近承包合同办理*。首先,征地补偿款肯定
不属于收益,它是对失去埋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其次,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
题,而未规定家许联产承包问题. 本条规定与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
他方式的承包"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三部分"其他方式的承包纠纷的处理"是一臻的,他们都规定了除家庭联产承包外的其他承
包形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二款"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
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也支持",因为上述两个法律直且有四
人但方式 的限定月语就持除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
包, 再次、从继承法第四条还可以看出,对于承包继承完全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才可以继
承,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的不得继承。 况且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的土地
经彰权可以继承。
3 、笔者同意第一各朝见,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夫定,家许承亿
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租织的农户"。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并且农
和分本二地是以"博人不痢地,弓人不家地为政策,如果家呈革个成员死记的,按三十年的承包其不变,
不存在夭包经昔权的礁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许成员死亡
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天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二地承包经音主体中农户的
感员,所以其不能理对土地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佬款也让不能有为其个人的包产, 第二,《中|
第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人法获得相应补
任。 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间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的农户成员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
热天法柳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区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牧得-
折、被告的父亲现均忆高世,已表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次将,即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勾昔户的成员,二
地补偿夫当然也没有他们的分配合,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
得的个人收益。忆碌法律规定多承。个人承包,情珠法律多许由继承人外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但
本条规定的是个人和承包的问题,而非放腾产承包问题,故对于承包多承完全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才可
以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的不得维承。
和结于本案,原、被告的父母汉某、朋某死亡后土地才科征用,均已豆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该
征地补偿二不属于他们的个人收益,也非他们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发生继承,另外,四原告主张的房
尾拆迁补偿款,因无法靖定房屋产权归属,系权属不明,是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也尚未发放,放对该项诉请
依法亦不也支持,本案判决后,原、补告双方均服关息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 3 条“遗产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
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
书资料: 《五) 法律多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
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
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
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 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
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