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的房屋。甲方将自有的位于钦州市银河街26号楼房(共五层半,实用535平方米),租给乙方用于经营 。在租赁期内,乙方对出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权,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所租的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所租房屋的用途,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凡从事这些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责,与甲方无关,并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合同期满,乙方应保证附着设施设备完好归还甲方,如有损毁,需按价赔偿。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二〇一一年 月 日起至二〇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缴纳方式。
1、每月租金陆仟元整(¥6000.00元)。
2、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租金按季度缴纳,即每叁个月缴纳一次,共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第一次租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即付清。第二次租金交付日期为下一季度前10天交清下季度租金,以后安居此方法缴纳租金。第二年开始每半年交一次,分别是1月和6月交。
第四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允许乙方对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砌隔房间等,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另外乙方所作装修、装饰、砌隔房间的方案,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装修装饰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付,甲方概不承担。
第五条:房屋所有家用电器、设备、家具等,在甲方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供乙方使用,但不得损坏和丢失,租赁期满后,乙方完好归还甲方,如有损坏和丢失,酌情按价赔偿。(具体物品见附件)
第六条: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水费、电费、税费、环保费(含在铺面租赁的一切税费)等等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水费及电费由甲方按月抄表数、按市水电部门当月价格收取乙方使用的水电费。
第七条: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卫生间的排水管堵塞、电线短路损坏及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有问题时,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第八条:乙方如经甲方同意对原房屋进行改动的,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要恢复原貌或赔偿现金(协商)。
第九条: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既定租金。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租赁时,按当时市场价,甲方优先租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用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时,要守法经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不按时交纳或拖欠租金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合同时,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 5000 元。
2.一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还需按租金的 20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 30 %,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