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违约责任:
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