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业
甲方将坐落于 市 之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物业为 室 厅 卫,房产证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左右。
第二条 租赁期
乙方租用该物业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三条 租金
该物业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乙方应于每月 1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日租金的 3倍 计算。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1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押金
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该物业时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甲方收取租赁押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房屋使用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该物业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燃气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退租时应结清所有使用费用。
第六条 房屋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的用途,乙方将该物业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物业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使乙方在该物业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该物业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20 日内进行维修。
第九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物业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维修的要确保恢复原状。
第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支付的租赁押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租。若甲方提前收回该物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租赁押金等额的补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 7 日内迁离该物业。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该物业,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