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住房壹套,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共24个月,甲方从2011年2月23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3年2月22日收回。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8400元,由乙方每半年交纳给甲方一次。先付后用。 第四条 乙方租赁期内,应保护房屋内一切设施,并预付甲方1000元作为损坏房屋内设施的押金。合同终止时,如房屋设施无损伤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 租赁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乙方所有的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垃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标准按甲方物业公司标准执行。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有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九条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居住的,从即日起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期内剩余租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