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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服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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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念 上传于:2024-07-13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服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的精神鼓励和规范了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成员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章程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本章程所称的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学校团体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六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义工服务组织第七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义工骨干职责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第八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第九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可以自行招募义工招募时以适当的方式宣布义工服务计划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条团体义工是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加入的义工中心备案第十一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的经费包括废品回收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学校资助专款专用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义工第十二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义工服务章程二自愿从事义工服务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第十三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建立义工登记制度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向本中心义工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自己的姓名年龄特长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及可参加活动的内容时间等基本情况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登记表并建立档案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在确认申请人具备义工条件后将通知申请人并颁发本会义工证和义工序列号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义工但需在本会义工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义工享有如下权利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帮助他人快乐自己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帮助第十五条义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五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第十六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成员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第十七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统一规定第四章义工服务第十九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提出服务申请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第二十条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十一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服务过程中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第五章表彰和鼓励第二十四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第二十五条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第二十六条对于优秀义工在完成学业之际如有需要可向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申请义工服务时间证明第二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义工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第六章法律责任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第二十八条义工根据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第二十九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条冒用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慈善义工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义工服务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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