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首次确立了先发制人(preemptively attack)战略,2006年美国重申了这一战略。“先发制人”战略是新世纪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之要核。而伊拉克战场又是此战略的首次试验场。美国发动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的已落幕近半年,而人们从各个角度对美国这种“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争论与探讨却远未结束。而如今调查表明美国国民对伊拉克战争的正确性产生质疑的呼声越来越大。美国这种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为手段来推行反恐战争的行为,并不是国际法上的自卫,是违反国际法的,是非法的,而且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遭到了世人的广泛批评。
一、“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与形成
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出台是由于“9·11”事件后美国反对党和民众们对政府”严重失职”的指责以及政府精英们对 “9·11”事件深刻反思的结果。恐怖分子竟然能在美国这个公认为最强大的国家轻松地利用劫持的飞机向美国的经济中心纽约和政治中心华盛顿发动恐怖袭击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说明延续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威慑战略在后冷战时代已难以奏效。在威胁具有明显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的情况下,美国政要提出先发制人理论,认为只有将威胁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新世纪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之核心,先发制人应成为美国国防的必要手段。美国副总统切尼认为,执行威慑政策无异于等到恐怖分子变得更加强大而威胁到美国时才被迫采取措施。后来的美国国务卿赖斯也积极主张美国在未来采取先发制人战略。她认为:“历史上由于某些国家未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而给世界带来严重后果的例子比比皆是。许多独裁者为所欲为,国际社会只等到他们威胁不断增大、最后残害成千上万无辜者以后才决定采取行动 这些损失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有先发制人才能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局势。
2002年初,小布什在发表国情咨文演讲时,明确地提出朝鲜、伊朗、伊拉克是支持恐怖活动和输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邪恶轴心”,声言美国将使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来保证国家的安全。2002年6月,布什在西点军校论证“先发制人”战略必要性,同年7月,美国媒体披露了五角大楼“先发制人”打击计划,9月20日,布什政府正式公布《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报告》首次对先发制人进行较为系统和全面的阐述,并将其上升到战略层面。《报告》明确指出,美国的军事力量必须威慑对美国、美国的盟友和朋友的利益构成威胁的事物。同时,《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准备在无赖国家及其恐怖主义门徒能够威胁,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打击美国以及我们的盟国和友邦之前制止它们。”“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说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已经改变。虽然美国并没有完全放弃“威慑遏制”政策,但其已经不是首要应对政策,美国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恐怖主义和所谓“流氓国家”进行“先发制人”的攻击。可见,“先发制人”同“遏制”和“威慑”一道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组成部分。
二、“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法分析
从当时美国总统小布什的多次演讲和政府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美国所谓的“先发制人” 是一种认为对于可能即将来临的或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的主张,有人称之为“先发制人的自卫”或“预防性自卫”。它包含以下要点:1、只要美国政府认为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就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对预想敌人发起进攻。2.这种对美国安全的威胁,并不要求威胁具有“迫在眉睫”的紧迫性,不能坐等危险的逼近。3.美国在其认为必要时将独自采取行动先发制人。
美国的“预防性自卫”有两个特点:一是独断独行。独断是指美国的安全是否受到严重威胁,受到哪个国家的威胁,由美国自己判断,只要美国认为美国的安全受到某个国家严重威胁,就可以对该国动武。独行,是指美国可以不顾国际社会反对,甚至可以撇开联合国,单独采取武力行动,这是典型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二是首先动武。指在未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首先进行武力打击。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就是这种理论的首个实验场。
美国以“反恐”、“自卫” 为由,提出并实施的“先发制人” 战略,是对《宪章》第5l条关于自卫权规定的歪曲,违反了国际法准则。
(一)什么是自卫
《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宪章对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受到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行使自卫权还要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符合所有这些要求的自卫行动都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二) “先发制人”的国际违法性
首先,不存在所谓预先性自卫的习惯法规范,联合国宪章第5l条与其它国际条约都没有预先性自卫的授权。从现行国际法或普遍性国际公约来看,不但没有“预防性自卫”和“先发制人自卫”的有关规定,而且就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因此,对伊拉克的“预防性自卫”或“先发制人的自卫”,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其次,《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了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受到武力攻击”。因此,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它就享有自卫的固有权利;也只有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使用武力自卫;未受到武力攻击时,是不得使用武力来自卫的。而美国的“预防性自卫”,是不以受到武力攻击为前提条件的,只要美国认定美国的国家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就可以实施武力打击。这种武力打击,实际上并不具有自卫性质。而是一种武力进攻,属于《宪章》第2条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美国对伊拉克实施“预防性自卫”的理由之一,就是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且对美国构成威胁。战后,美国又单独派了1200人的(包括科学家、情报分析家、武器技术人才)武器核查团到伊拉克核查。10月2日,美国政府指派赴伊拉克调查违禁武器的中央情报局武器专家向国会提交的报告显示,没有在伊拉克找到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由此可见,美国以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由,对伊拉克实施的“预防性自卫”,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就按美国“预防性自卫”的必要性标准即受到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来看,美国这种“预防性自卫”也是非法的。因为无论在战前或战后,美国都没有在伊拉克找出这种威胁美国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第四,《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能行使自卫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从时间上讲,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前,才能行使自卫权;如果安理会已采取了必要的办法,或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后,一般来说,就应在安理会采取的办法下解决问题,不应再行使武力自卫。如果安理会采取的办法没有效果。未能制止武力进攻。或者情况进一步恶化,以致发展到对和平的威胁或对和平之破坏等情况,那就应适用《宪章》第七章的规定由安理会直接采取执行行动了。而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未经安理会授权,完全绕开了安理会。
最后,自卫与武力攻击必须符合相称性原则, “先发制人”的自卫是先发武力打击,是无法体现相称性原则的。总之,“先发制人”与《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毫无共同之处,是背离《宪章》第51条规定的。
三、“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法的冲击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并不是国际法上的自卫,是违反国际法的。这种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扰乱了正常的国际秩序,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可以说,“先发制人”战略是对国际法的挑战。
(一)是对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不侵犯原则的挑战
《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 这是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所共同确立的一 项重要国际法原则。《宪章》要求各会员国应以外交的方法、法律的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安理会的授权,对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实施制裁。这一制度顺应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爱好和平的人们的愿望。《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伤害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由此可见,“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原则的核心就是关于“禁止使用武力” 的规定。
美国在“先发制人” 的新战略观的指导下,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美国的行为公然违反了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既是对国际法自卫权的歪曲和滥用,也是对集体安全制度的挑战。
(二)是对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挑战
国际社会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宪章》第2条将“会员主权平等之原则” 规定为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首要原则。按照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关于主权平等应包括以下要素:l、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它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这些要素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统一,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又负有尊重他国主权之义务。
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然是维护国际社会和平、民主和繁荣的基础。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 战略,却使国际法的主权原则陷入危机之中。这是因为:第一, 侵犯了他国领土的完整。 阿富汗战争及伊拉克战争集中体现了对他国主权的侵犯。第二,侵犯了他国的国家人格。每个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享有人格尊严,应受到各国的尊重。美国称伊拉克、伊朗、朝鲜等国家是“威胁世界和平” 的邪恶轴心”。这是对一国国家尊严的侵犯。第三。侵犯他国对本国政治制度的选择权利。伊拉克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文化程度。从本质上说,美国对伊拉克的行动是用武力改变一个国家政权的“政权更迭”行为。
(三) 是对国际法关于互不干涉原则的挑战
从近代国际法形成开始,不干涉内政就成为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出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自主权力保护宣言》。这个宣言强调:1、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2、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3、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4、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