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考核评价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淄博职业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历教育的高职生和中职生。
第 二 章 测 评 内 容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 学业成绩×70%+操行成绩×30%
第五条 学业成绩为每学年学生考试、考查课的平均成绩。
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考试、考查课成绩之和/考试考查课门数)×70%
各考试、考查(实践)课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等级制记载成绩的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30分计算。
第六条 操行成绩为学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基本测评分以及CRP记录的学生加或减记实分。计算公式为:
操行成绩= 基本要求分(500分)+ 记实加分 + 记实减分,总分为在校期间的累积得分。
第 三 章 测 评 标 准
第七条 学业成绩的测评标准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标准,凡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等均按照学业成绩计算。
第八条 操行成绩的测评标准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见附件)。
第 四 章 组 织 实 施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系(院、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系(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科长)、教育教学部分管学生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导师、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院、部)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条 各系(院、部)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可结合本部门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使后四周内完成。各系(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部门测评工作。导师为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班(团)委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导师CRP记录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导师对CRP系统中学生的加、减分,要适时进行,并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 五 章 测 评 流 程
第十三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教育教学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系(院、部)审查汇总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学业成绩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考试(考查)成绩确定,操行成绩根据CRP记实和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导师对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二)教育教学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导师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教育教学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系(院、部)审查汇总:教育教学部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系(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导师、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或学生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院、部)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院终审:学院对各系(院、部)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测评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
第 六 章 测评结果及使用
第十四条 测评成绩分为优秀(总分前20%)、良好(总分前21-50%)、合格(总分前51-95或100%)和不合格(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测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表现、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推荐就业等对学生名次进行排定的单一指标,不再进行其他类型的排名。
第十六条 测评成绩达不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不能推优入党。
测评成绩达不到合格(含合格)以上者,不能担任团委、各级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干部。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照层级、职务和工作实绩进行。
院级学生干部的加分由团委和学生处负责,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供给系(院、部);系(院、部)级学生干部加分由系(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育教学部学生干部加分由教育教学部学生工作小组负责;班级学生干部加分由班级导师负责。
兼多职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照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
第十八条 同类项目(比赛、奖励表彰、处分等)加减分按其中最高分加分或减分,不累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3—2014学年起开始执行。原《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办法》和《淄博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标准
附件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标准
(一)基本要求分(满分500分)
序号
测评要求
测 评 内 容
分 值
1
明德立志
坚定信念
积极参加各类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习生活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70
2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80
3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70
4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70
5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70
6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能力的物质享受。
70
7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加强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70
(二)奖励加分
序号
类别
加 分 依 据
等 次
分值
1
诚
实
守
信
按时填写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3
每月按时填写学生生活月志
0.5
按学院规定按时办理学籍注册
2
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按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3
拾金不昧/次
1
学期全勤
3
其他生活诚信加分/次
3
2
社
会
工
作
参加集体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活动、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次
部级
0.2
系级
0.3
院级
0.4
院以上级
0.5
参加集体组织的科技文化节、宿舍文化节、社团节、心理健康活动月、运动会、报告会、讲座、文艺演出等文体活动/次
部级
0.1
系级
0.2
院级
0.3
院以上级
0.4
部级学生会干事、楼层长,班委、团支部成员,组长、舍长
优秀
1.5
良好
1.2
合格
1
院级学生会干事、公寓自律会干事、楼长、系级学生会副部长、部级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
优秀
2
良好
1.5
合格
1.2
院级学生会副部长、系级学生会部长、部级学生会副主席、系级社团负责人
优秀
3
良好
2.5
合格
2
院级学生会部长、系级学生会副主席、部级学生会主席、院级社团负责人、公寓自律会副主席
优秀
4
良好
3.5
合格
3
院级学生会副主席、公寓自律会主席、系级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
优秀
5
良好
4.5
合格
4
院学生会主席
优秀
6
良好
5.5
合格
5
3
表
彰
奖
励
通报表彰(表扬)/次
部级
1
系级
2
院级
3
发表宣传稿件、文章、论文等/篇
系级
0.5
院级
1
市级
3
省级
4
国家级
5
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竞赛、科技活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未获奖)/次
部级
0.2
系级
0.5
院级
1
市级
3
省级
4
国家级
5
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文体比赛等第四、五、六名或优秀奖、鼓励奖/次
部级
0.4
系级
1
院级
2
市级
4
省级
6
国家级
8
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文体比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