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出租房屋座落于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用途仅作为个人日常居住之用,不得擅自另行其他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必须在每年的阳历一月底之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每次租金必须一次性交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三千元整作为押金,待不租或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租金拖欠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并有权追回乙方所欠的租金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房屋,并赔偿押金金额。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如天灾、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在此列。
七、乙方要遵守政府相关法令,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要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内,乙方如中途让给他人转住(用),需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租。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负责交付: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