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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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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了三秋 上传于:2024-10-18
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上的证明责任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当时提出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说是比较自然的因为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权利就应当提出权利的事实依据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eiincumbitprobatioquidicitnonquineget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cumperrerumnaturamnegantisnullaprobationsit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中这样的法谚肯定者应证明否定者不应证明affirmantiincumbitprobationonneganti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有学者在谈到罗马法古老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时也提到了两个基本的成文法则即主张者应证明否定者无需证明和从事物的性质上否定者不应证明没有提到原告应举证的原则见村上博巳证明责任研究新版第70页有斐阁1986实际上村上所谈到上述两个原则实质只是一个原则二证明责任分配两大分类学说一待证事实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具体做法是将事实按某种标准加以分类以明确对哪些事实须承担证明责任而对哪些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了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消极事实说Negativentheorie是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说和消极事实说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主张消极事实说的人认为积极的事实容易证明也能够证明消极事实则不容易证明也难以证明例如主张没有认可没有注意无过失不作为没有到期这一类消极事实就很难证明强迫主张消极事实的人承担证明责任必然有失公正消极事实说直接来源于罗马法否定者无须举证的原则外界事实说将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两大类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内界事实的证明是相当困难的所谓外界事实是指人的五官能体察的事实如物的大小颜色运动方式等等所谓内界事实指人的心理状态如知与不知故意与恶意真实与虚伪按照外界事实说的观点正是由于内界事实是人的内心活动故难以证明此说的缺陷虽不多但却是致命的人的内心活动通过间接事实仍然能够证明并非不能证明而且在双方均主张内界事实时证明责任如何分担仍然无解日松本博之证明责任的分配新实务民事诉讼法讲座第2卷第252页推定说实际上是消极事实说的进一步补充该说主张不能只按照消极事实产积极事实的划分来确定证明责任还应配合推定才能实现科学的分配主张没有推定的积极事实或主张有反对推定的消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贷款理由是借贷期届满对于借贷期届满这一肯定说如果法院没有规定清偿期届满的推定时原告就要对该事实举证有关于清偿届满的推定地须证明二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在韦贝尔贝特曼和赫尔维格等人对消极事实说和推定说进行彻底批判后建立起来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法则仍然起源于罗马法注释法学家和德国普通法时代所承认的法则即原告应对诉的原因举证被告应对抗辩事实举证主要包括有基础事实说与特别要件说基础事实说的分配法则是各当事人应就各自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事实基础加以证明基础事实说之所以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因为这一学说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是方法论上的一次创新以后几乎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都是建立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之上的由法国人布瓦西朗德Boisssonade起草的日本旧民法证据编中就采用了基础事实说的观点特别要件说就是在基础事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别要件说的开山鼻祖是德国的韦贝尔Weber韦贝尔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能够证明该权利的重要事实就足够日本旧民法将证据规范规定在实体法中民法修改时立法者将民法中的证据编删掉并纳于民事诉讼法中了相反不必证明所有权利共同具有的一般要件9特别要件说的特色是将实体法上的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要件分为特别要件和一般要件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就权利发生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该权利的一般要件欠缺时由被告主张并加以证明主张已发生的权利变更消灭的应对主张权利变更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举证权利变更消灭所必须的一般要件事实则由对方举证三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的关系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待证事实分类说把举证的难易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法律要件分类说不着眼于举证的难易而是直接从当事人平等原则和事物的盖然性出发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根据当事人平等的思想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适当地分担责任才能达到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必要对全部案件事实予以证明原告应对权利存在的事实举证被告应对否定权利存在的事实举证才能实现诉讼的公平从事物的盖然性考虑主张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人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均有其盖然性对已经发生的事物以存在不变为常态以消灭变更为变态常态为通常的现象变态为异常的现象前者为原则后者为例外如果让原告就权利存在以及权利变更消灭的一切要件事实均加以证明的话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极少不利于保护私权因此原告仅对权利存在的要件事实举证被告只就权利消灭变更的要件事实举证既有利于保护私权又符合公平理念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在将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后才决定其证明责任的分担这一点是相同的只是对要件事实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以及如何分配方面有所不同就是在主张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学者中也因对事实划分的不同而分为若干分支学说四其他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因果关系说在实质上仅将拜特曼霍尔瓦克对法律构成要件的三分类法简化为两分类法保留权利发生要件将这种事实称为原因将后两类一律划为权利欠缺要件这种事实称为单纯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分担证明责任的方式与特别要件说一样主张一方仅承担证明原因的责任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依据实体法律规范之间的补充排斥关系将实体法中无数的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三个基本分类在此基础上日分配证明责任应当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相对方应对后两种事实负证明责任莱昂哈特的完备说的理论前提与规范说保持一致差别在于此说仅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规范包含着权利妨碍规范分配时要求主张者要对满足权利发生要件的全部事实负证明责任和规范说相比主张权利存在方多了一份证明权利妨害规范事实存在的的责任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价值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研究举证责任的过程中从宏观上对影响和支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价值做考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1程序公正在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人们通过诉讼来解决法律纠纷时不仅期待案件处理结果与正义公平的要求相吻合也希望诉讼过程本身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在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无论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举证责任分配也应当如此这样一来程序公正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派生了一系列的要求例如原被告负担的举证责任大致均衡应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故意妨害举证的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等这些要求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条件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是非常必要2实体公正进入20世纪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事件增多在这种压力下以过错为基石的传统归责原则发生了动摇一些国家对相当一部分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另一部分虽仍沿用过错责任但过错的证明责任转嫁到被告如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同时立法者开始权衡双方经济力量看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强者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弱者哪一方有能力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哪一方最需要得到赔偿无论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举证责任转嫁都体现了法律向弱者倾斜这种符合实体正义的立法精神突出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现实体公正也应成为举证责任的一项价值3诉讼效益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一定的诉讼成本诉讼结果的获得需要诉讼主体投入时间精力以及金钱因此民事诉讼程序不能不考虑效益问题即应该使诉讼主体在投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产出更大收益或在减少投入的情况下产出与以往相同的收益举证责任的配置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诉讼成本的节奏在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应努力寻求符合诉讼经济要求坚持提高诉讼效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在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证明责任的实质概念出发这款规定引导出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方法与其说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倒不如说是对证据提出责任的分配这样它被打入冷宫就很容易理解了随着对这个矛盾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具有结果责任意义的证明责任的基础上又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则里确认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的性质以期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实务操作提供规范可是在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上由于在理论上没有较为合适的分配标准导致立法者在制定时也回避了这一问题换句话说证据规则虽然肯认了结果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分配结果责任的一般标准仍然无法指导我们的实践在我国理论界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也越来越受关注但是并未突破法律要件分类说所给出的分配原则出现一种具有特色的学说当然这种状况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在分配问题上取得大多数学者一致意见的是在证明责任分配途径上从顾及我国的诉讼传统上应选择以立法方式而不是英美法中的将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委任于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的基本理念上还有一些差异有的学者倾向于以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最高价值应当是公正为本有的学者倾向于以确立一个抽象但明确的证明责任原则仍属必要为本前者还进一步认为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以实现公正的价值实现实体真实诉讼地位平等实现实体法立法目的使裁判总体上接近客观真实经济效率即具有可操作性并指出在这些因素出现冲突时应在确定序位的基础上以序位在先者为主要依据并尽可能兼顾多种要求后者在后一种倾向引导下有学者提出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尤其是规范说作为原则其不周全之处通过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例外规定予以补正另有学者补充说这不周全之处除了可以以刚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例外规定的法定主义形式也可加进一点法官裁量主义的色彩并提出设置更为妥当的中间裁定程序来指导操作参见诉讼证明原理吴宏耀魏晓娜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参阅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张卫平文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从这两种观点的立场来看它们实际上也是世界上两大法系的思维理念在我国理论界论战融合的体现参考文献1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4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张卫平文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5日田中和夫立证责任判例研究6日松本博之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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