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仲裁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年月日代表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地址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编码同代表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地址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编码或者代表的财产所有人地址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编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号船舶同号船舶于年月日时格林尼治时间或北京时间在地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有关赔偿损失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二条为请求赔偿的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同意由于年月日前向提交保证金或担保由于年月日前向提交保证金或担保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第三条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方达成协议但一方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逾期失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将不适用第四条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对本方的碰撞损害进行检验并给予方便第五条仲裁程序应当依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条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签字签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