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服务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服务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车间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七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