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用 合 同
出租人: (简称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承租人:北京阿纲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坐落于 市 区 ),使用面积 约 平方(以实测面积为准),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租赁房屋及屋顶、房屋前后场地(详见附件)。该房屋平面图、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享有 个月的免租期。 年 月 日前出租人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此期间至 年 月 日不计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为第一承租年,年租金为 万元, 年 月 日至 年月 为第二承租年,年租金为 万,此后每承租年的年租金为 万。
租金按日计算,月指30天,季指90天,年度指360天。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1、以 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于每个租金支付期限来临的前5日向出租人支付该期限内的租金,即2010年度的租金于2010年4月26日、2010年10月26日前支付,以后年度依此类推执行。
2、出租人应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向承租人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费用范围
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根据实际发生量承担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法律法规应交税费和甲方规定的其它费用。
水费、电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以年为单位确定。
供暖费(包括夏季制冷费)由甲方协调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供暖合同,采取优惠收费标准,原则上确定为96元/㎡年。
物业管理费包括室外卫生、保安、排污,室外保洁,室内公共部分的电梯及租赁设备的维修(详见物业法及物业合同),由甲方协调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合同,采取优惠收费标准,原则上确定为48元/㎡年。
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低于成本价时双方可协商调整。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1、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保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设备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使用的状态。
2、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或条款中约定,或承租人使用不当外,该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自已安装增设的除外)。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房屋损坏的通知后及时予以维修.
第八条 房屋的装修
l、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根据业务的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方案须经甲方同意并备案。
2、租赁合同期满,对该房屋的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能够搬走的动产,由承租人搬走;不动产及不能搬走或承租人不愿搬走的动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乙方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甲方有义务协助,由乙方自行按照北京市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甲方提供相应的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得到审批许可后,将广告的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设置设计报甲方备案后才能进行施工。如户外广告所占用的是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包括屋顶)面积以外的场地,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进行专题协商;乙方广告位置位于租赁房屋的门楣上方位置,但不得遮挡该楼采光及通风。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
第十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60天以上的;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达60天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没有及时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的;
3、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电话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十天,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4、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环,本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的。
第十一条 租赁押金
为保证协议正常履行,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房屋设施押金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圆整),本租赁合同到期前两年乙方交纳的房屋设施租赁押金提高为60万元。协议期满后如甲方设施无损坏、无与甲方有关的经济纠纷,乙方凭押金票据10日内退还押金。如未到协议期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乙方交给甲方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扣除,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每迟延一天,承租人应按当年应付租金额的1%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a、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b、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c、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存在损害房屋安全的重大隐患;
d、非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达60天以上的。
(二)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出租人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行为的合法性或适租性而引致承租人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的,概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2、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承租人,每迟延一天,出租人应按第一年租金的1%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该房屋出租本体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如该房屋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出租人又不修缮时,承租人可以退租或代出租人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票据抵销租金。
4、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而造成承租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出租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椤纠纷,没有第三入主张权利,也没有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前述事项,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
2、租赁期间,承租人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