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买卖协议书一协议书
本协议是《创新金《银) 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
议书》的组成部分,就乙方《客户) 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
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关于〈贵) 金属订货与回购
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条乙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买卖方式进行〈贵)金
属制品买卖,乙方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甲方提供的《电
子化买卖风险提示书》,乙方已清楚的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买
卖可能遭受的风险,并同意承担全部风险。乙方考虑到使
用甲方电子化买卖有极大的便利性,所以乙方郑重声明:
自愿使用甲方的电子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
第三条乙方承诺单独使用甲方提供的《贵) 金属网上
委托买卖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业务或从中收取费
用。
第四条乙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录互
联网的能力,乙方进行网上买卖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经由甲
方提供或从甲方网站下载。
第五条乙方的电子化买卖内容以甲方电脑记录为准,
乙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买卖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办理电子化买卖开通手续的同时,获取
初始电子买卖密码,乙方应立即修改,因乙方未及时修改
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郑重提醒乙方
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并建议乙方不定期修改密码,尽量不
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七条电子买卖密码是乙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
该密码进行的一切买卖行为,均视同乙方指令下达人的亲
自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注册填写开户信息时,必须保证其真实
有效性。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在提交开户信息之前仔细核
对个人信息,和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提供的书面
文件中必须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名。乙方开户注
册信息如有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
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业务时,如乙方提
供的书面文件的联系方式与开户注册信息上的联系方式不
致,甲方会以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条乙方的电子买卖密码如果遗忘、泄露或被窃
取,乙方必须本人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密码变更,办理相
关变更手续,变更密码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
责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到的书面文件是指传真
件或扫描件,乙方承认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二条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
买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入甲方买卖委托系统的买
卖指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查询,甲方帮助查实其买卖
状况,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创新金〈银) 网上订
货与回购交易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