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全部内容,并于 年 月 日收到相同的合同文本一份,文本内容共 页。
员工签字:
编 号:
甲 方: ************************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地址: 邮政编码:
紧急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的合同类型为: 。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自用工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以乙方报到时间为准。用工之日与合同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不影响合同期限的截止日。
第三条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用工之日与试用期起算日不一致的,试用期提前或顺延。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甲方有关工作职责的规定执行,或按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乙方工作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了工作岗位,并继续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六条 乙方工作地点在公司本部。因甲方生产经营场所搬迁或工作需要,导致乙方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的,并不视为甲方违反合同,乙方应服从安排。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到分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子公司、客户单位等地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差旅费或异地工作补贴按甲方有关规定报销。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B、综合工时工作制度;C、不定时工作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至少为一天。执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有身体原因之外,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加班安排。乙方自主加班须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且乙方无权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乙方申请各种假期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批准并办妥本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获准假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必须到岗恢复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乙方因涉嫌违法乱纪被有关部门限制人身自由(如传唤、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而无法正常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在乙方出勤正常的情况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小写) 元/月,大写 ;其他工资项目按照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市场行情、绩效考核等情况所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执行,随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工作业绩上下浮动或调整。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执行 元/月,不作浮动和调整。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及其他工资形式的,应在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在假期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甲方有关规定发工资给乙方,在事假、旷工期间不发给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给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准。如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及其他工资形式的,其工资标准已考虑加班因素和包含加班工资,甲方安排加班时不再安排乙方补休和给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或因乙方严重违纪被甲方暂停工作的,甲方按本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努力改善员工福利待遇,但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决定终止。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及未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乙方应根据自己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个人的信息情况和证明文件资料,如有虚假一律按欺诈处理,甲方有权依法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发的规章制度、命令、奖惩、任免、调岗、调薪、通知等三日内,如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双方不再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以招聘简章或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甲方在试用期内对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判断乙方是否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基本依据。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不按时参加或拒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和学习活动,或者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将直接视为不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在试用期内,则乙方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仍以书面形式。乙方若未按前款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一提出就立即擅自离岗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以乙方擅自离岗之日为准,因此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应不低于乙方离岗前一个月的应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
(二)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或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十次以上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有能力从事由甲方所另行安排的工作,但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五)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又拒不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或拒不接受甲方调整的工作岗位的;
(六)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实施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打砸抢盗、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甲方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甲方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者将甲方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
(十一)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损害甲方的利益的;
(十二)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十三)故意侵害甲方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或采用各种手段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甲方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
(十四)组织、领导、策划、煽动、教唆两名以上员工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所进行闹事、停工、罢工、罢餐、静坐、绝食、堵塞交通、围追堵截领导等恶劣活动的;
(十五)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损毁甲方公务、证件、印章、介绍信、合同、授权书,或盗窃、盗用、故意损毁甲方财物,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或不思悔改、态度恶劣的;
(十七)驾驶人员驾照被吊销或因违章导致不能上路行驶的;
(十八)提供虚假文凭及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九)乙方在入职前与前公司解除合同或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二十)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仟元(含)以上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失职一般是指工作上的过失行为,营私舞弊一般是指为了本人、亲人、小团队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各种不利于甲方的行为,不论是否严重,乙方均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属于法定事由的,则不以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事由出现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失效,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均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立即(或提前)到甲方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