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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睡觉 上传于:2024-07-14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1、重庆高院《刘世杰与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2号,审判长徐宾,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2、最高院《刘世杰与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605号,审判长任雪峰,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为华科技公司,施工方为明珠建设公司。刘世杰以明珠建设公司代理人身份与华科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刘世杰以明珠建设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效国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刘世杰与明珠建设公司签定了内部承包合同,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包案涉工程,并向明珠建设公司交1%管理费。 刘世杰起诉明珠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欠款7136641.52元。 一审查明,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71480067.49元,发包方为华科技公司扣除合同约定的3%质保金后向明珠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69315665.10元。明珠建设公司对外共支付了70609782.86元,项目处于亏损状态。 一审认为,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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