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依照《店内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聘用时间自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二、甲方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依据乙方本人当月所创的业绩为计提(工资提成标准由甲方另行规定),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食宿由甲方安排,但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生活费用,经双方确认,由乙方承担的生活费预计为人民币 元,多退少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按乙方交纳生活费的100%予乙方适当的生活补贴:
① 合同期满,乙方表现良好,无任何损害甲方利益之行为;
② 乙方非违规违章或工作态度方面的问题被甲方提前辞退;
③ 乙方提前离职符合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
2、乙方有特殊情况事先经甲方同意提前离职,甲方可按乙方已交纳生活费的50%予乙方适当的生活补贴。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活经营的需要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月(每月15日前)足款支付乙方的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3、依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享受甲方薪资,福利制度规定的工资,奖金,福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3、拭安甲方规定的合法劳动时间工作;
4、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5、维护甲方的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工作计划,经营策略,促销方案,技术资料,经营数据等);
6、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
六、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符合本合同第八条或第七条之规定例外),合同期满不愿续签,亦须提前三个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不提前通知合同自动延续一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2、乙方边续三次技能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次业绩排序倒数第一名;
3、乙方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10天)以上;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经常违纪违规,屡教不改;
5、乙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挑拨离间,煽动闹事,外泄机密,消极怠工,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使甲方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6、乙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7、乙方患病或非恩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复工;
8、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费状况严重困难;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第三方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一年内,乙方不得在甲方店铺2000M范围内经营或从事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十、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以上条款,若中途甲方毁约,应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中途乙方毁约,乙方所交生活费不退,且再扣发其当月业绩提成;若乙方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