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 2016-02-03 浏览:分享人: 评纯艳手机版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养老
金纳入统筹支付的人员;
(四)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并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
件的人员。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年限) 累计满 15 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经办
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系指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系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参保人员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1) 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 参保单位男职工年
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于部年满 55 周岁。
(2) 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 号文
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
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
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
作满 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 9 年,从事有害身体健
康工作满 8 年)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
(3)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
其中,原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与原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按城镇个
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连续缴费满 5 年以上的,本人自愿,可
在其年满 50 周岁时,办理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