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 2016-02-03 浏览: 分享人: 都岩颖手机版
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
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
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这个群体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
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
基础养老爹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确定三类人员参加改革。分别是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
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
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
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 从单
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
的 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
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 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 8%的
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
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个人
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
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
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炬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
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
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
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
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
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 1 年计发 1 个百分点,
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
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可以看出: 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
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 退休越晚,计发月数
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
的重大改革, 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
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
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
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
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 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
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对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
的解释,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
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 他们原待遇维持
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
作的人员, 他们将来退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