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重庆市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性质
注册登记地
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编号
详细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移动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底的职工人数
是否承诺2015年1-12月不裁减爱女职工
是否承诺2015年1-12月不降低一级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的产业和环保政策
2014年底前参保及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 常缴费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
人力社保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
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
地税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社会保障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地税局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9份,企业1份,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企业主管部门各1份。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我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内容,我单位资源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
<公章>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 社保 经办 机构 初审 意见
经初审认定: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完备,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误。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实行时间: 年 月至 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 相关 部门 审 核 意 见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认定:同意该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