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449 号) 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 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
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
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
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
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
如果蜡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
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
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
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
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
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
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
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监测方案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
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
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
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5、各级卫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