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告):xxx,女,汉族,1988年x月x日生,住址:长沙市xx区xx街xx室
被答辩人(原告):xxx,男,汉族,1970年x月x日生,住址:长沙市xx区xx街xx室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接到贵院通知,并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现被告就原告陈xx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陈xx没有证明借款发生在xxx与郭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直接债权凭证。原告提供的郭xx签字的借条中,有原件的落款时间分别“2018.3.6”和“2019.4.20”,而答辩人与郭xx于2017年12月xx日离婚,上述借条均不在答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现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发生在答辩人与郭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及其代理人利用郭xx死后无法出庭对质,被告不了解案情且举证困难的有利地位,在本案中作了虚假陈述,意图让与本案毫不相关的被告陷于承担巨额债务的险境,其荒谬推理漏洞百出,其险恶用心令人不耻。
综上,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