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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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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了眼的賭徒一如既往下注 上传于:2024-04-11
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36 更新时间:2006-11-24 0:44:49 滨医行发〔2004〕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广大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培养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自2004年实施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的总体安排和学生实际情况,允许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选择学习进程。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医学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非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本科、专科按专业制订专业指导性培养教学计划。本科各专业第一年进行公共基础教育。 第六条 课程设置 全校各专业课程按课程类型分为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社科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选修课是为了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分为限定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教学周学时原则安排在25学时左右(不包括任选课)。 第四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一)理论课(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18学时为1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 (三)军训、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四)自主设计性实验以实际工作量计算。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一条 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以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 (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仅为必修课; (四)学习成绩(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60分折合为0绩点。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及选课流程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专业课程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修读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六条 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应予以停开;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规定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5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 第六章 学分的取得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按《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任选课以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调查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既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考重修,任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可重考重修、改修或放弃。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分计算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七章 重考、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六条 重修 (一)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 (二)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三)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考、重修; (四)课程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学分修读费后,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二十七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八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二)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未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试; (三)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三)重修课程考试时,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四)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第三十二条 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在≥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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