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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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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促 上传于:2024-08-29
论述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的保护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中最核心的一部分能够极大地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近年来在影视行业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是越来越多本文以影视行业的国际贸易为研究对象探讨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的保护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影视行业概述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在国内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一国赋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仅限于本国而其使用范围却远远超出一国的国界随着科技的发展传播文学艺术等方式越来越先进在此条件之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也就应运而生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以国际条约为主要渊源国际组织为合作形式用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的法律制度二影视行业的概念影视行业起源于美国1890年爱迪生发明了活动电影摄像机1894年世界上第一个活动电影放映室在纽约开业此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影电视行业逐渐完善形成影视行业与文化产业有相同点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文化产业可以定义为是通过市场机制和运作将文化制品及文化服务转换为商品与服务实现货币化的产业影视行业则专门指文化产业中涉及电影和电视节目的产业由此可见影视行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部分三保护现状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保护的形式可以表现为著作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主要还是著作权保护与此相关的公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等四保护对象1货物贸易影视行业货物贸易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是伯尔尼公约采取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也将其移至了过来在1989年的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中认为一系列镜头伴随或者不伴随而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复制可以供人们视听的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这种贸易方式是最原始的贸易手段视听作品具有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两方而的属性使其与其他货物不同2服务贸易在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中主要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选择保护官方文件讲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61年的罗马公约就是为了解决邻接权的国际保护而专门制定的公约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1条中增加了训一算机程序的出租权1996年世界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主要是为了解决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在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的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到底是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由于贸易传输的简便性与无形性其中的服务成分占大部分故应该归类为服务贸易更为准确五保护内容1国民待遇以上各种条约无论措辞如何其中都有关于贸易中国民待遇的保护的规定以罗马公约为例其中的第4条到第6条是关于国民待遇获得的保护规定只要符合条约所列举的一定条件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就具有了相应的国民待遇2权利类型以上各种条约规定的有权利类型主要分为人身权和经济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经济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广播权公开广播权等3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对影视作品的保护期是不少于与观众见而50年或者摄制完成后50年罗马公约规定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至少为20年保护期限是从节目录制表演发生开始广播的年底开始计算但是一般国家的保护期限都是50年4自动保护原则修改后的伯尔尼公约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取得保护的权利但是罗马公约第11条将录音制品的保护是否自动赋予缔约国的国内法来规定5权利的限制各个条约中都有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主要就是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包括私人使用时事报道中的有限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仅为教学研究目的使用同时也允许成员国以国内立法颁发强制许可证二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保护的不足一违禁作品标准缺失一个国家就可以根据国内的公序良俗原则对违禁作品进行法律规制但是各个国家对违禁作品的标准不一美国于2007年对我国影响出版物以及视听产品的贸易权与配销服务限制措施正式提出磋商要求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第4条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最终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自动保护规定冲突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有自动保护原则的规定但是在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规定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份复制本上均需标有版权标记方能在一切成员国中得到保护各成员国就不应再要求履行登记手续或者其他手续版权标记的内容包括作品的出版年份版权保留声明一般以英文C外加一圈表示版权人名称可以看出世界版权公约是对当时的美国和许多美洲版权公约成员国均实行版权的登记保护制进行的妥协三保护日期短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保护日期过短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期的最低年限都是自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其实很多经典的电影作品历经50年之后依然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其合法权利依然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四责任承担机制欠缺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当成员国对知识产权发生争议的时候需要当事国将其提交国际法院进行裁决此条款设立形同虚设因为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需要当事国一致同意自伯尔尼条约生效以来还没有国家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来裁决在TRIPS协议中规定的是WTO的一套特殊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组意见上诉机构报告和解自觉执行授权反报报复等一系列的步骤具有良好的实践性三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保护的完善一统一违禁作品最低标准一般而言国家上对淫秽影视作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一些作品定义为违禁作品并无太大争议可以先将这两类作品规定到国家公约中作为违禁作品的最低标准这里就会出现淫秽影视作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界定可以由有权机构也就是WTO的贸易政策审计机构对影视产品进行分级定义然后成员国可以事先声明进口何种标准的作品这样可以将影视产品贸易的国家与国内二元结构进行合理统筹二著作权全而自动保护著作权作品自产生之日起就理所应当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采用登记的方式则削减了这些利益美国等美洲国家则根据惯例采用的是登记的制度在有关的公约中可以对国际贸易中拥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加盖著作权的标志也可以不加盖标志但是著作权一定要在世界贸易领域受到保护三延长保护期限就目前国际形势而言延长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无疑是趋势所向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当适度延长能够延长至自作品发表之日起70年是符合目前的国际社会对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同时也能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发社会对影视行业创作的热情四完善责任承担机制在影视行业的国际贸易中侵犯视听产品著作权后的国际责任这一点依然具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网络侵权的一些责任承担规则履须确立国际上有关网络侵权新的规则主要是三振条款的出现但并没有形成国际制度将三振条款写入国际公约之中也是大势所趋四对我国的启示一建立完善的分级审查机制在影视行业中建立完善的分级审查机制是按照试听产品的内容分级将其分为大众级即所有的观众都可以观看家长陪同级即适合所有观众观看但是主题和内容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儿童宜在家长陪同下观看限制级包括12周岁以下限制16周岁以下限制最后是成人级即未成年人不得观看实行影视作品分级后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就会从一元向多元的角度发展可以减少盗版等侵权纠纷同时也使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全而融入国际贸易体系二健全三振条款规定三振条款源自美国刑事立法对有关犯罪处以重刑的用语著作权领域所谈及的三振条款是2008年美国唱片产业协会所提出的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对于严重重复侵权用户予以断网终止服务以替代全球各地对P2P软件侵权用户进行诉讼的政策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直接对网络用户采取断网等限制网络访问的措施我国可以在相关的立法领域可以规定网络用户第一次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其警告第二次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告知若再侵权则进入处罚环节第三次侵权则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断网的处罚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我国影视行业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影视行业贸易的健康发展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