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出租协议书
甲方:吴秀桃
乙方:
甲方将 约 平方米租给乙方经营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如下协议。
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租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租金: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为(大写) 元( 元),每月 日前交当月租金。如当月租金在 日前未交,则按5%收取滞纳金,欠租一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铺位,保证金不退回。从 月 日起计算租金。(如乙方中途毁约,则按金完全不得退回)
协议期满或发生自然灾害、国家需要拆除,使铺位不能继续使用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协议,保证金收据交回甲方,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互不追究责任。
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同时不得经营小炒、烧烤、快餐等类型,不得将铺位转租他人,不得用于抵押,不得连续一星期不开门营业,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收回铺位及固定资产,保证金不退。特殊情况需要转租时须由甲方另行签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享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