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九个学科授予。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利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成人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络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办学院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三)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需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五)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六)通过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考试科目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受过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者持本人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证及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于毕业当年的8月10日前向办学院、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办学院、系于当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者资料提交到成人教育管理处,由成人教育管理处组织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推荐给学校。
(二) 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者持本人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证及本科段成绩单,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通过的《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于毕业的次年6—7月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申请者于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