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九个学科授予。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利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成人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络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办学院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三)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需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