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