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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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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奴 上传于:2024-06-27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砖厂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砖厂安全生产近远期规划、组织管理措施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③砖厂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砖厂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同时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金属焊接、装载机、挖掘机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市安监局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砖厂每年对车间主任、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防治职业危害安全教育培训,要有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花名册。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3、本公司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凡是产生粉尘危害的,分工种每年发放手套2双、防尘口罩3个,有噪声危害的岗位每半年发放耳塞1只,有高温危害的安装电扇、排风扇等降温设施。 4、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违反规定,未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十元。 5、防尘口罩、手套、防噪声耳塞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更换,重新配发。 6、检查、参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 2、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支付体检费用,及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工离开砖厂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申报 1、砖厂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砖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砖厂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5、 当砖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各车间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砖厂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砖厂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砖厂应当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七条、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各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告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向县安监局报告,经县安监局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砖厂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厂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并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或安排休养。 4、各车间、班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劳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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