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当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
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标准按照 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
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甲
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___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工资的
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如有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
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
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
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交接未按照公司规定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时;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
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个月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