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信托目的
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甲方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 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股权的 % )委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信托股权数量:占 公司全部股权的 %。
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 年。
甲方的权利
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解释说明。
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在没有指定乙方授权他人行使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按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依法解散、撤销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
由于本合同终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决定将信托股权、信托股权的受益权和信托股权产生的对公司间接的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信托股权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投资项目中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承担。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按照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如果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委托,并以书面形式在 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按照保护甲方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乙方的权利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取得报酬。
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并应在信托合同结束后的 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报酬
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甲方支付该手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