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信托合同
本合同郑重声明: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为投资于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项目公司: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后,受托人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 。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 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 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 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持有号码为 的金融许可证。
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受益人确认
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信托财产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应为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大写) (¥ 元)。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财产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 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 %计提信托费用。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信托存续期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 信托计划的规定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
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 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100%
信托收益率 =总信托收益 ÷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 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 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3)分配的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 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该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 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该损失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受托人自担。
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 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