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制定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