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育绿路138号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口性质
户口所在地
现详细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录用条件
(一)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月为试用期。
若甲方实际用工之日与本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则以甲方实际用工之日作为本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且本合同到期之日进行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本合同期满终止前双方未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到期终止。
本合同到期因故没有履行续签手续而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视作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的内容及约定续签一年。本合同视为续签年度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录用条件: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技术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不符合甲方的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
2、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各种不诚实行为。
4、试用期有旷工现象,或试用期请事假七天以上,或试用期后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
5、其他不符合所在岗位要求的行为。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乙方符合录用条件的,将按期转正;转正后,乙方有上述情况发生,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甲方因信赖乙方欺诈行为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在上述范围内的工作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出差、外派、培训等),并按甲方的要求履行乙方的工作职责。
(二)因甲方工作的需要或乙方的绩效考核因素,乙方同意甲方进行岗位(含甲方各相关企业之相应工作岗位)调整,并按时完成甲方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住所地及甲方各相关企业、分支机构住所地。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岗位执行(□标准、□综合计时、□不定时)工时制。
(二)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可调整工时制,并自批准之日起双方执行相应工时制度。
(三)乙方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假期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甲方不承担非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事故责任。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乙方的基本工资。
(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薪资管理办法》等企业相关工资分配制度,按乙方工作岗位确定相应收入,并可根据乙方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
(三)乙方按时按量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约定工资。发薪日期为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其中乙方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乙方加班费及假期薪资的基数。
(四)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自调整之日起,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新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即“薪随岗变”。
(五)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保三险、□社保五险、□其他)社会保险。具体手续及乙方应缴部分由甲方代为办理。协保及下岗人员社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工资为税前收入,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纳税并由甲方依法予以代扣代缴。甲方应确保乙方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法定税费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后,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培训和保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行为规范等职业培训。
(二)乙方应遵守商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七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乙方应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甲方书面确认办妥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后,结清乙方全部费用。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因乙方欺诈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但乙方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符合本合同第九条(一)款规定的除外
1、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四)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五)由于法定原因,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企业所在地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续签
合同到期希望续签本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日前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