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类别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建构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分别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制度而未规定共同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制度即依现行立法在共同财产制家庭模式下任何主体都不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但共同财产制家庭恰恰是我国家庭的主流模式现实中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少之又少这也是该法条无法得到广泛适用的原因之一立法者将处于主流地位的共同财产制家庭排除在家务劳动补偿制的适用范围之外其理由耐人寻味有学者认为在共同财产制家庭中离婚时财产采用均等分割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工作收入为家庭出资另一方用家务劳动为家庭出资资金和劳务的付出在离婚时通过均等分割共有财产己得到体现若再另行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实质上使家务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补偿了这种分析不无道理但却严重忽视了在双薪家庭中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的补偿另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由老人承担家务的两代复合家庭在这种两代复合家庭中年老父母为年轻的成年子女家庭包括己婚育子未婚育子和未婚未育子承担家务年轻夫妻之间的家务劳动补偿关系转化为年老父母与成年子女夫妻之间的家务劳动补偿关系这种新型关系之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如何设立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共同财产制家庭分别财产制家庭和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