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数据中心数据库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及业务正常、有效运行,规范数据库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包括生产区、交换区及决策区。生产区数据包括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直接支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交换区数据由生产区数据抽取转换得到,用于部、省、市三者数据交换及联网数据上报。决策区数据用于宏观决策支持。
第三条 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环境、物理安全及网络安全由省、市数据中心负责。
第四条 数据库由省、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因技术力量不足需与信息中心共同管理的,须报省社保中心批准。
第五条 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信息部门指定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数据库,分管领导负责对数据库使用者进行权限审批。
第六条 管理员职责:负责管理数据库其中一段密码,建立数据库维护档案,负责数据库的规划、新建、空间分配、用户分配、操作日志的监控、数据库的负载监控,对数据库各项操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数据维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维护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及业务正常、有效运行,规范数据维护和修改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数据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必须按照申报、审批、修改和复核等环节进行,并按照岗位权限设置要求由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章 参数维护 第三条 系统参数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参数的范围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和系统设置参数。
第四条 省社保中心负责发布政策参数和业务经办参数,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设置。
第五条 本设区市政策及经办参数由设区市自行设置,并报省社保中心备案。县区社保机构无权对参数进行修改。
第六条 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负责本设区市系统参数的检查和复核,并形成年度参数设置报告。
第三章 业务数据维护 第七条 业务数据维护应当遵循一致性、全面性、及时性的原则。一致性指数据内容与数据来源较高的一致程度,全面性指录入数据总体全面的覆盖数据来源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