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数据中心数据库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及业务正常、有效运行,规范数据库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包括生产区、交换区及决策区。生产区数据包括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直接支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交换区数据由生产区数据抽取转换得到,用于部、省、市三者数据交换及联网数据上报。决策区数据用于宏观决策支持。
第三条 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环境、物理安全及网络安全由省、市数据中心负责。
第四条 数据库由省、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因技术力量不足需与信息中心共同管理的,须报省社保中心批准。
第五条 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信息部门指定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数据库,分管领导负责对数据库使用者进行权限审批。
第六条 管理员职责:负责管理数据库其中一段密码,建立数据库维护档案,负责数据库的规划、新建、空间分配、用户分配、操作日志的监控、数据库的负载监控,对数据库各项操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数据维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