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着友好相处,合租愉快的原则,根据《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愿意将座落在 的商铺二楼出租给乙方,房屋租金为 元 月。协定合租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美容、美体行业用途,不得用作他用,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开具收据。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在乙方完好退出原租赁房屋,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还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甲方可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五条:门面一楼甲方自主经营,乙方可由一楼出入,但不得防碍甲方正常营业,并保管好大门钥匙,不得另配给其他无关人员,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一楼物品遗失或其它损失,乙方应付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自主装修二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到期如乙方退场,甲方不给予任何装修补偿。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基础结构,损坏物品照价赔偿,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系租赁关系,互不承担各自的经营风险,无任何其他经营项目的上经济往来,故只对各自的顾客负责,如有涉及会员现金充值,谁收钱谁负责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