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租赁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位于 的店面租赁给乙方作商业经营用途,经营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店面面积约 平方米。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店面结构及配套设施,乙方因装修店面需改变店面结构或原有配套设施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租期为 年租给乙方,押金交 整。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欲将租赁的店面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有三方书面确认,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出租该店面,则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有意续租,可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第六条:乙方店内的装修设备属乙方所有,如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拆回原装修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该店面的租金每季度为人民币 整(¥ 元),递增方式与新都广场主合同递增的方式一致。
第八条:租金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必须提前七天缴清。如未付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需退还任何费用。
第九条:合同期内,该店面